保监厅函〔2004〕114号

 

南昌仲裁委员会:

你会咨询函((2003)洪仲字第10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会意见函复如下:

一、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制定本意,不明外来火源引起的火灾不属于本条款第3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5条和第30条的规定,机动车违反法律规定装载影响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赔偿。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四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