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厅发〔2004〕53号

各保监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自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和计算方法的规定较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了很大变化。现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81号)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