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发〔2018〕29号

各保监局、外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促进我国保险公估行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保险公估业务3年以上的境外公估机构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公估人可以经营保险公估业务,适用《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进行业务备案。

二、开业3年以上的在华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的保险公估人可以经营保险公估业务,适用《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进行业务备案。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