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发〔2018〕30号

各保监局、外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促进我国保险代理行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境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业务范围和市场准入标准适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开业3年以上的在华外资保险公司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业务范围和市场准入标准适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