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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证监会发布《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截至2022年11月18日)》,该名录显示有37家机构入选,包括16家商业银行,14家券商,7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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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国家疾控局副局长常继乐介绍,二十条优化措施涉及的优化调整是基于多地疫情防控实践的经验总结和相关评估数据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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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发送的社保卡办卡(电子社保卡申领)短信,不会附加任何不明网址,推送的短信不需要输入任何涉及个人信息、金融账号等私密信息。

关于在寿险业建立标准保费行业标准的通知

保监发〔2004〕102号各保监局、各寿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多年来,保费收入一直被作为评价寿险公司经营业绩和衡量寿险业发展状况的主要指标。但是,由于保费收入有着不容忽视的缺陷,已有寿险公司采用标准保费来评价业务发展状况,但各公司采用的标准保费并不

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4〕76号各寿险公司、各保监局:为了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审批和备案管理,配合《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6号)的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新开发的人寿保险产品,应当报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的通知

保监发〔2004〕51号各寿险公司:为贯彻全保会精神,进一步推进人身保险条款通俗化工作,我会对近期人身保险产品备案、审批中和各保监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条款问题进行了整理,编写了《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以下简称《示例》)。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示例》中列举的问题

关于调整终身年金生命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4〕31号各寿险公司:为了解决终身年金定价生命表与准备金评估生命表不一致的问题,防范和化解寿险公司经营终身年金业务的风险,现将生命表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寿险公司厘定终身年金费率时,可以对《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养老金业务用表(以下简

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2〕77号各保监办,各寿险公司:为规范各寿险公司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演示利率演示利率是公司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对应资产的未来年投资收益率假设。保险公司应根据过去的经验保守的确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演示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

保监发〔2003〕67号各保监办,各寿险公司:为加强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监管,规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工作,我会制定了《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统称为《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险合同在

关于做好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保监发〔2003〕19号各寿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2]8号)下发以后,对规范和提高各寿险公司编制分红产品专题财务报告的质量起到了明显的作用。根据一年的执行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的编报质量,经研究,对有关

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2〕77号各保监办,各寿险公司:为规范各寿险公司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演示利率演示利率是公司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对应资产的未来年投资收益率假设。保险公司应根据过去的经验保守的确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演示

关于在兼业代理网点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批复

保监函〔2002〕119号广州保监办:你办《关于在兼业代理网点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粤发[2002]5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保险公司可以在银行等兼业代理单位销售专门为兼业代理单位销售而设计的分红保险。二、暂不允许保险公司在银行等兼业代理单位

关于在北京等试点城市放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通知

保监发〔2002〕34号各寿险公司: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投保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的上限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二、其他地区的保险公司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