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第208页

关于单秀梅非法所得案的批复

保监复[2000]310号广州保监办:你办《关于单秀梅非法所得案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粤发[2000]第5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虽然单秀梅本人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没有直接的代理与被代理关系,但因其协助作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保险代理人的

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相互代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

保监办函〔2003〕227号杭州保监办:你办《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相互代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浙发[2003]15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符合《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保险营销服务部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可以向其发放《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在合法

关于在兼业代理网点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批复

保监函〔2002〕119号广州保监办:你办《关于在兼业代理网点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粤发[2002]5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保险公司可以在银行等兼业代理单位销售专门为兼业代理单位销售而设计的分红保险。二、暂不允许保险公司在银行等兼业代理单位

关于对《保险法》有关索赔时限理解问题的批复

保监复[2000]304号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你公司《关于对〈保险法〉中索赔时限理解问题的请示》(太保(2000)1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索赔时限,是一种权利消灭时效。在我国其他民商事法律中,类似的问题一般是定为诉讼时效(消灭时效的一种),因此在司法

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外设网点合规性等问题的复函

保监办函〔2003〕136号上海保监办:你办《关于如何认定兼业代理机构外设网点合规性的请示》(保监沪发[2003]9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只能在其营业场所内代理保险业务;营业场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址。二、保险兼业代理

关于在北京等试点城市放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通知

保监发〔2002〕34号各寿险公司: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投保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的上限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二、其他地区的保险公司及

关于保险合同效力问题的复函

保监法[2000]14号大连海事法庭:你院(1999)大海法商初字第378号《咨询函》收悉。关于交付部分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费的交付并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函中所述《沿海、内河船泊保险条款》第十六条的规定,应视为当事人对保险合

关于保险经纪公司向境外保险机构安排有关国际海上运输保险业务的批复

保监函〔2003〕625号上海东大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与联运保赔协会(TTClub)开展业务合作的请示》(东大发[2002]第061号)收悉。根据《海商法》关于海上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保险经纪公司可以向境外保险机构安排有关国际海上运

关于做好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2〕8号各寿险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以下简称专题财务报告)的编报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司的会计系统应能够清晰和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分红保险业务的各种交易和事项,确保专题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和完整。二、专题财务报告应采用质地优良的

关于解释保险价值和重置价值问题的复函

保监法[2000]9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请求解释“保险价值”和“重置价值”的函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重置价值是指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