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第207页

关于团体投保个人持有保险单归属问题的批复

保监复[1999]255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你公司《关于团体投保个人持有保险单的归属问题的请示》(国寿发[1999]26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如单位作为投保人以趸交方式

关于保险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4〕1号各保监办: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的管理,现就保险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一)开业一年以上,运转良好,内控制度健全;(二)最近一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三)资本金要求:1、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资本金达到人

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2〕77号各保监办,各寿险公司:为规范各寿险公司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演示利率演示利率是公司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对应资产的未来年投资收益率假设。保险公司应根据过去的经验保守的确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演示

关于单秀梅非法所得案的批复

保监复[2000]310号广州保监办:你办《关于单秀梅非法所得案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粤发[2000]第5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虽然单秀梅本人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没有直接的代理与被代理关系,但因其协助作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保险代理人的

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相互代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

保监办函〔2003〕227号杭州保监办:你办《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相互代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浙发[2003]15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符合《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保险营销服务部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可以向其发放《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在合法

关于在兼业代理网点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批复

保监函〔2002〕119号广州保监办:你办《关于在兼业代理网点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粤发[2002]5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保险公司可以在银行等兼业代理单位销售专门为兼业代理单位销售而设计的分红保险。二、暂不允许保险公司在银行等兼业代理单位

关于对《保险法》有关索赔时限理解问题的批复

保监复[2000]304号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你公司《关于对〈保险法〉中索赔时限理解问题的请示》(太保(2000)1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索赔时限,是一种权利消灭时效。在我国其他民商事法律中,类似的问题一般是定为诉讼时效(消灭时效的一种),因此在司法

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外设网点合规性等问题的复函

保监办函〔2003〕136号上海保监办:你办《关于如何认定兼业代理机构外设网点合规性的请示》(保监沪发[2003]9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只能在其营业场所内代理保险业务;营业场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址。二、保险兼业代理

关于在北京等试点城市放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通知

保监发〔2002〕34号各寿险公司: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投保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的上限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二、其他地区的保险公司及

关于保险合同效力问题的复函

保监法[2000]14号大连海事法庭:你院(1999)大海法商初字第378号《咨询函》收悉。关于交付部分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费的交付并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函中所述《沿海、内河船泊保险条款》第十六条的规定,应视为当事人对保险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