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财险〔2018〕61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号),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现就调整部分地区商业车险自主定价范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财产保险公司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以下范围内拟订商业车险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费率调整方案,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使用:

(一)在四川保监局辖区,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65-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65-1.15]。

(二)在山西、福建、山东、河南、厦门保监局辖区,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70-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0-1.15]。

(三)在新疆保监局辖区,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

本通知未尽事宜,参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及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17〕145号)有关要求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保监会

2018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