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2005〕6号
各保监局:
为理顺计划单列市与所在省保监局之间的监管工作关系,确保双方沟通顺畅、监管有效,促进保险市场规范、高效运行,推动保险业快速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计划单列市与所在省保监局监管合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管理部反馈。
特此通知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计划单列市保监局与所在省保监局监管合作的意见
自计划单列市保监局设立以来,所在省保监局与计划单列市保监局在监管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突出表现为如何监管跨行政辖区设置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业务经营行为问题。为理顺双方监管工作关系,确保沟通顺畅、监管有效,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等有关规章,本着促进市场高效运行、推动保险业加快发展的原则,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行政许可事项
省、市保监局依据中国保监会授权,遵照属地原则,对各自辖区内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业务经营行为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由保险公司分公司向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保监局提出申请。例如,××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拟在青岛行政辖区以外的烟台设立中心支公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该分公司持其总公司批准文件,向山东保监局提出设立申请;
2、山东保监局受理申请后,可就有关问题向青岛保监局了解情况,如该分公司的管控能力是否满足增设机构的要求,该分公司有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
3、山东保监局参考青岛保监局提供的材料,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将有关文件抄送青岛保监局。
(二)在保险中介机构设立方面,省、市保监局参照上述原则及相关程序执行。
其中,省、市保监局在批准设立保险代理公司时,应将批准文件抄送另一方保监局。
二、关于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一)依据中国保监会授权,遵照属地原则,省、市保监局负责对跨行政区域在本辖区内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业务经营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例如,浙江保监局负责对××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设在宁波行政辖区以外的台州中心支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宁波保监局。其中,如需要宁波保监局派人协助检查或提供该分公司的有关情况,宁波保监局应给予积极配合。
(二)对于计划单列市或所在省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在对方辖区内没有设立营业机构而去对方辖区展业的行为,按照行为发生地监管原则,由行为发生地的保监局负责监管。必要时,该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所在地保监局应予以积极配合。
(三)为便于向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全面汇报保险业发展情况,省、市保监局应建立健全保险业信息共享交流机制。原则上,在每月、每季度后的15个工作日内,省、市保监局应相互交换本辖区上月、上季度的保险业发展数据和市场运行分析。
三、关于行政处罚和其他监管措施
省、市保监局对辖区内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或者发生的业务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按照属地原则或者行为发生地原则,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如涉及第二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负责监管的保监局应当加强与另一方保监局的沟通协调,及时反馈检查事实和拟采取的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认真听取对方意见,尽量达成一致,并适时将处理决定抄送对方。
四、关于分工协作的督促协调机制
(一)省、市保监局应建立健全监管联系会议制度,就上述规定事项及未尽事宜,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积极协商、及时解决监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应将解决意见及理由及时报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管理部。派出机构管理部视情况,或者提交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工作协调会研究解决,或者根据会领导指示,通过专项督办方式予以解决。
(三)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作为今后有关派出机构年度工作业绩考评的一项内容。对推诿扯皮、影响监管效率和形象的单位及个人,中国保监会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五、其他事项
(一)省、市保监局的数据资料及相关统计分析报告按照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的有关要求进行属地统计和报送。
(二)其他存在跨行政辖区设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情况的省区,有关保监局比照本意见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