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2005〕118号
各寿险公司、各养老保险公司、各健康保险公司:
为了更好地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现对精算规定中有关生命表事项修订如下:
一、《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之“人寿保险精算规定”第二部分“保险费”中第三条(二)“预定死亡率”修改为: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自行决定采用的预定死亡率。”
二、《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之“人寿保险精算规定”第四部分“法定责任准备金”中第九条(二)“评估死亡率”修改为:
“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所提供的数据。
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特征,对于同一产品的全部保单整体考虑,按照审慎性原则在非养老金业务表和养老金业务表之间选择采用较为保守的评估死亡率。”
三、《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二部分“保险费”中第三条(二)“预定死亡率”修改为: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自行决定采用的预定死亡率。”
四、《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五部分“法定责任准备金”中第十四条(二)“评估死亡率”修改为:
“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所提供的数据。
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特征,对于同一产品的全部保单整体考虑,按照审慎性原则在非养老金业务表和养老金业务表之间选择采用较为保守的评估死亡率。”
五、《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第三部分第五条(三)修改为:
“风险保险费,即保单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风险保险费应当通过扣除投资账户单位数的方式收取,其计算方法为风险保额乘以预定风险发生率。预定风险发生率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
保险公司可以收取风险保险费附加费用,但应当通过扣除投资账户单位数的方式收取,并不得超过风险保险费的30%。”
六、《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第二部分第二条(三)2修改为:
“风险保险费,即保单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其计算方法为风险保额乘以预定风险发生率。预定风险发生率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
保险公司可以收取风险保险费附加费用,但不得超过风险保险费的30%。”
七、《关于调整终身年金生命表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4〕31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八、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