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厅发〔2005〕46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
根据新颁布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及《关于发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4〕143号),我会对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及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书和执业证书的内容进行了必要的修订。现将证书发放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订购和发放工作由各保监局负责,各保监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证书发放的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当月向所在省保监局申请换发。考虑目前的实际情况,2005年5月1日前取得资格证书且届满3年的,如符合资格证书换发的条件,原则上予以换发,具体实施办法由各保监局制定。
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监制,各保险公司到证书印刷厂订购。展业证书由保险公司负责核发,保险公司不得向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员工核发展业证书。
自2005年5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对新招录的营销人员统一发放新版展业证书。同时,考虑到保险公司营销员将实行挂牌展业等因素,保险公司旧版展业证书暂不要求进行统一换发,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监制,各保险中介机构向证书印刷厂订购,执业证书由保险中介机构负责核发,各保险中介机构对本单位核发的执业证书应进行统一编号管理,并不得向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核发执业证书。
自2005年5月1日起,各保险中介机构对招录公司的业务人员统一发放新版执业证书,旧版执业证书于2005年6月30日前换发完毕。
四、各保监局要加强对保险公司展业证书和保险中介机构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如发现向未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发放展业证书和执业证书的,要对公司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五、资格证书的印刷费用由中国保监会财会部与证书印刷厂统一结算;发证收费应严格执行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每证人民币5元),并全部上缴中国保监会财政汇缴专户。各保监局于每年年终将全年资格证书订购数量汇总报保监会财会部。
开户名称:中国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东单支行
帐号:7112410189800000130
六、证书印刷厂:北京宏平保润纸制品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南滨河路27号6楼
邮编:100055
联 系 人:陈依
电话:(010)60245018
传真:(010)60245926
手机:13311202263
二○○五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