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2004〕1号
各保监办: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的管理,现就保险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一)开业一年以上,运转良好,内控制度健全;
(二)最近一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资本金要求:
1、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资本金达到人民币200万元,保险经纪公司资本金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设立分支机构可不再增加资本金;
2、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以最低资本金(人民币50万元)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以最低资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外,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增加资本金人民币10万元,保险经纪公司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增加资本金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增设分支机构时,保险中介机构达到前款要求的,可不再增加资本金。
(四)上次批设的分支机构开业在3个月以上,且运转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五)具有符合任职资格的主要负责人。
二、设立分支机构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董事会决议;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中介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四)保险中介机构上一年接受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五)资本金入账证明;
(六)拟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材料;
(七)已设分支机构情况说明(附开业后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报批程序:
(一)保险代理机构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地保监办。保监办审核后,作出是否批准设立的决定。
(二)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将申报材料分别报送至中国保监会和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保监办(各一份),保监办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送初审意见。
四、分支机构名称
保险中介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统一为分公司。
五、专属保险代理机构
专属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保监会中介部联系。
联系人:高晓辉
联系电话:010-66506193
二OO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