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厅发〔2004〕14号

各保监局:

为切实做好派出机构更名后的公文处理工作,使公文处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办法》(保监发〔2003〕14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监局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加强领导和检查督促,切实做好更名后公文处理工作的衔接。

二、保监局的综合处(办公室)是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公文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综合处(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三、保监局应当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四、保监局行文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符合保监会的授权,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办法》中有关文种、格式、行文规则的规定。

五、保监局公文的发文机关标识一律用“中国保监会××监管局文件”或“中国保监会××监管局”。发文机关标识的大小和位置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12月27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

六、保监局启用新的发文机关标识后,所有对外发文必须编新的发文字号。保监局公文的发文字号的第一个字为该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后接“保监”,发文字号中的其他代字可自行确定。

七、保监局的公文应当由本局负责人签发。上报保监会的请示应当由本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在公文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如由其他负责人签发,应注名主要负责人已阅。

八、保监局上报保监会的公文分为“请示”和“报告”两种。要求保监会答复或者批复的事项,应当用“请示”上报,且在成文日期之后,主题词之前注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请示应一文一事,不要包含多项内容。不要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九、保监局上报保监会的公文,除会领导直接交办的外,不得直接报送会领导本人。凡向会领导个人直接报送的公文,须附上会领导的批示复印件。

十、保监局上报保监会的公文,一律报送保监会办公厅,请示报送3份,报告和简报报送10份,由办公厅统一分办,不得多头报送。

十一、保监局对被监管机构发文,凡有涉及所在地其他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当主动与其协商会签。保监局处室在办理发文时,如遇有其他处室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主办处室应当主动与其协商会签。

十二、保监局根据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与所在地政府部门联合行文,但不得与被监管机构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并应当同时抄送保监会。

十三、保监局在收到保监会配发的公章后,应当及时发布启用保监局公章的通知。

十四、对于2004年内启用新的印章和发文机关标识前形成的公文,保监局应当单独归档。

十五、保监局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应当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切实加强保密工作。保监局应当设立保密领导小组,由保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并指定一名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干部作为机要保密人员。

十六、为履行保监会新三定方案赋予办公厅的职责,提高保监会派出机构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办公厅将对各保监局执行公文处理、档案管理、机要保密等方面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十七、保监局在公文处理工作中有何问题,对改进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办公厅联系。

联系人:李纯安 刘娜

联系电话:010-66072442,010-66506035。

 

二OO四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