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函〔2003〕631号

南京保监办:

你办《关于明确车险市场有关问题处理处罚依据的请示》(保监苏发[2003]2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保险公司在经营机动车辆保险过程中,未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的条款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应依据《保险法》一百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二、保险公司在经营机动车辆保险过程中,条款费率未经保监会审批的,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以及我会下发的《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2]87号)和《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审批程序及核心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2]95号)等规定,应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八项进行处罚。

二OO三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