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社会大众的健康意识和风险保障需求大幅提升。中国银保监会今日公布《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助推风险保障类产品发展,完善产品精算监管体系,助推人身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规定》调整了风险保障类产品的最低现金价值参数,有助于推动此类产品价格进一步下降,提高客户购买意愿,提升行业产品开发和销售积极性;提升了年金保险等长期储蓄类产品的最低现金价值标准,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防范投诉纠纷风险。

《规定》还整合和细化了监管规定,完善产品精算监管体系,通过差别设定参数,支持风险保障类产品发展。

风险保障类产品价格有望下调

近期,全国人民齐心协力,全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社会大众的健康意识以及风险保障的需求也在大幅提升。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研究中心主任王绪瑾表示,疫情、灾害事故都会增加人的风险管理意识,增加对健康保险的需求意识,风险转嫁的思考。

为此,银保监会出台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加大风险保障类产品的发展力度,满足社会大众的风险保障需求,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规定》调整了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风险保障类产品的现金价值参数。据测算,风险保障类产品价格将下降3%-5%。

年金保险、部分趸交保险产品定价的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被下调,据测算,此类产品价格也将下降3%-5%。

同时,年金保险等长期储蓄类产品的最低现金价值标准得到提升,此类产品前几年的最低现金价值将提升5%-10%。

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将推动风险保障类产品发展,降低保障类产品的现金价值,使相关产品价格下调,让产品更具有竞争力,提高消费者购买意愿,满足消费者对自身保障的需求。同时,《规定》将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防范投诉纠纷风险。

保障类产品现金价值的下调,也将促进、加强保险公司开发保障类产品的意愿。对比香港还有境外其它保险市场来看,我国的风险保障类产品现金价值较高,本次《规定》做出调整后,将增加我国保障类产品的竞争力。同时,保险公司给予销售人员的费用支持将增加,从而提升营销员销售风险保障类产品的积极性。

除此之外,银保监会正在积极推动重大疾病保险定义和发生率表修订,研究出台意外伤害保险纯风险发生率表,进一步推动风险保障类产品发展,满足消费需求。

完善产品精算监管制度

2013年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工作启动以来,银保监会先后配套修订了分红险和万能险精算规定,但普通险仍沿用《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没有单独的精算制度。

《规定》的出台,将与《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万能保险精算规定》、《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等共同构建涵盖各类产品形态的、基本健全完善的精算制度体系,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原有的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散落在不同文件中,有的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规定》整合长期普通型人身保险和短期普通型人身保险的相关规定,对长期险和短期险的保费、现金价值、责任准备金等分别规定了科学合理的处理方法。

《规定》结合产品自身特点,细化相关规定,通过差别设定参数,支持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风险保障类产品发展,体现了保险姓保的监管导向。

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分析认为,《规定》整合了对不同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要求,适用范围包括所有的普通型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同时涵盖保险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普通型人身保险,监管体系更加健全,监管政策更加清晰。

同时,《规定》的出台,还将填补监管政策空白。

第一,以往长期健康保险责任准备金等规定主要参照人寿保险有关精算规定执行,此次《规定》新增了长期健康保险评估假设的相关要求,完善了健康保险精算体系。

第二,以往对于保证续保的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的责任准备金提取等没有相关规定,此次《规定》补充了保证续保产品相关精算规定,有助于促进此类产品健康发展,防范风险隐患。

第三,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变化,非平准保费的产品日益增多,《规定》适应市场变化,新增了非平准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方法等规定,填补了此类产品的监管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