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记者从北京市医保局获悉,本次疫情防控期间,适时调整本市医疗保险费征收期,允许参保单位和个人延期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业务,延期办理期间不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待遇享受和权益。

具体来看,暂定将1月、2月应缴医疗保险费缴费期延长至3月底,并根据疫情情况调整时限要求,延长期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

例如,本市医疗保险费采取“当月申报、次月缴纳”的模式为2020年1月缴纳2019年12月的医疗保险费,以此类推。1月份春节假期前,大部分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已缴费成功,但还有少部分单位计划春节假期后缴费。但目前处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已经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并且2月份也仍然处于疫情防控期间。故2020年1月、2月应缴纳2019年12月和2020年1月份的医疗保险费可在3月底前完成。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无法按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在职转退休等业务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人员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可以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补办完成。疫情期间逾期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补支,同时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此外,疫情防控期间,参保人员(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造成医疗保险中断缴费的,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根据本市相关规定补缴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补支,且视为连续缴费。

本次疫情防控期间内到达退休年龄需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的人员,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符合条件的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的当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按退休人员标准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给予补足。

目前参保单位或个人可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或各区医保(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电子邮箱、传真等方式申报办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