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保监罚决字〔2019〕10号)显示,经查,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财险”)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车险业务虚列费用

2017年1月至7月,华海财险营业总部通过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报销资金后支付中介机构车险代理业务品质奖励合计559.08万元。所涉报销广告费等费用系虚列,财务数据不真实。时任华海财险营业总部总经理胡国栋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高管

华海财险拟任副总经理于晖(2015年11月6日印发分工文件,2017年6月30日免职)、拟任总经理助理唐海明(2017年6月28日印发分工文件),截至检查日均未获得我会的相关批复,但在实际工作中履行相关职务。时任华海财险董事长赵小鸣、时任华海财险总经理姜南、时任华海财险董事会秘书于晖、时任华海财险有关负责人唐海明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违规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华海康盈

华海康盈产品标准全称为“附加个人生活质量保障津贴保险”,该产品的销售期间为2016年5月至12月,保费收入3.19亿元。根据条款规定及理赔规则,公司应对所有保单给予“保费+固定比例收益”全额赔付,且实务中华海财险对上述几乎所有的附加险都进行了赔付。因此,该附加险具有明显的投资属性,应认定为投资型保险产品。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2〕40号)第三条对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投资型产品的资质条件作出了规定,华海财险不符合“公司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和亏损相抵后为净盈利”的要求,不具备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质条件。华海财险上述行为属于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行为。

时任华海财险总经理姜南、时任华海财险意健险部负责人李瑞银、时任华海财险营销管理部负责人马超、时任华海财险客服部意外及健康险理赔处经理王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银保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是华海财险车险业务虚列费用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华海财险罚款50万元,同时责令停止其营业总部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胡国栋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二是华海财险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高管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一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对华海财险罚款1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赵小鸣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姜南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于晖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唐海明警告并罚款2万元。

三是华海财险违规销售华海康盈投资型产品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九十五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条,对华海财险罚款5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姜南警告并罚款10万元,同时撤销其任职资格;对李瑞银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马超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王强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银保监会上述处罚决定,华海财险及其高管合计被罚187万,这是今年以来,银保监会针对保险业开出的最大的一张罚单。

不止如此,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华海财险亦非第一次在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高管一事上出现纰漏。今年5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显示,2017年12月28日—2018年2月22日,华海财险第二届董事会拟任董事张秀娜在未取得监管部门核准的保险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情况下,参加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第二次(通讯)、第三次(通讯)会议并参与投票表决,在实际工作中履行了董事相关职责。银保监会对华海财险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作出了处罚:对华海财险罚款3万元,对赵小鸣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张秀娜警告并罚款1万元。

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获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2014年12月9日正式开业。公司注册地位于山东烟台,注册资本12亿元。华海财险主要股东是沿海地区和海洋领域实力雄厚的企业集团,是全国首家以海洋保险和互联网保险为特色的全国性、综合型财产保险公司。

公司主要经营机动车保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企业/家庭财产保险及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除外);责任保险;船舶/货运保险;短期健康/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本次涉嫌虚列费用的车险业务即为华海财险的主要业务之一。

《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保监罚决字〔2019〕10号

当事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财险)

住 所: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赵小鸣

当事人:赵小鸣

身份证号:37063419691026XXXX

职 务:时任华海财险董事长

住 址:北京市西城区保险总公司阜内大街

当事人:姜南

身份证号:42280119760511XXXX

职 务:时任华海财险总经理

住 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胜利四路

当事人:于晖

身份证号:37020519690216XXXX

职 务:时任华海财险董事会秘书

住 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翟塘峡路

当事人:唐海明

身份证号:46002119700110XXXX

职 务:时任华海财险有关负责人

住 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

当事人:胡国栋

身份证号:12022319770129XXXX

职 务:时任华海财险营业总部负责人

住 址:天津市静海县镇顺纺里楼

当事人:李瑞银

身份证号:37072819680107XXXX

职 务:时任华海财险意健险部负责人

住 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建昌南街

当事人:马超

身份证号:41018119780409XXXX

职 务:时任华海财险营销管理部负责人

住 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高新南昌路

当事人:王强

身份证号:37080219700503XXXX

职 务:时任华海财险客服部意外及健康险理赔处经理

住 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升平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华海财险违法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华海财险、姜南、于晖向我会提出听证申请,姜南、于晖另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我会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海财险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车险业务虚列费用

2017年1月至7月,华海财险营业总部通过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报销资金后支付中介机构车险代理业务品质奖励合计559.08万元。所涉报销广告费等费用系虚列,财务数据不真实。

时任华海财险营业总部总经理胡国栋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高管

华海财险拟任副总经理于晖(2015年11月6日印发分工文件,2017年6月30日免职)、拟任总经理助理唐海明(2017年6月28日印发分工文件),截至检查日均未获得我会的相关批复,但在实际工作中履行相关职务。

时任华海财险董事长赵小鸣、时任华海财险总经理姜南、时任华海财险董事会秘书于晖、时任华海财险有关负责人唐海明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违规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华海康盈

华海康盈产品标准全称为“附加个人生活质量保障津贴保险”,该产品的销售期间为2016年5月至12月,保费收入3.19亿元。根据条款规定及理赔规则,公司应对所有保单给予“保费+固定比例收益”全额赔付,且实务中华海财险对上述几乎所有的附加险都进行了赔付。因此,该附加险具有明显的投资属性,应认定为投资型保险产品。《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2〕40号)第三条对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投资型产品的资质条件作出了规定,华海财险不符合“公司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和亏损相抵后为净盈利”的要求,不具备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质条件。华海财险上述行为属于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行为。

时任华海财险总经理姜南、时任华海财险意健险部负责人李瑞银、时任华海财险营销管理部负责人马超、时任华海财险客服部意外及健康险理赔处经理王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针对上述第二项违法行为,姜南提出申辩意见:一是根据公司章程,总经理不具有高管任命和决定高管分工的职权。二是2015年3月,在其尚未担任总经理时,于晖已实际具有高管身份,未对于晖分工文件进行审批;2015年11月调整于晖分管部门,其无决策权,审批分工文件仅是工作流程上配合。三是唐海明违规任职时,其已不分管人力资源部,未审批相关文件。因此,其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针对上述第二项违法行为,于晖提出申辩及听证:一是调查程序违法,包括委托派出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未向其出示调查通知书及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未让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检查时间和检查项目超出现场检查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范围等。二是处罚事实依据不清,其履行的是董事和董秘职责,从未履行副总经理职务和享有副总经理的福利待遇,认定其在实际工作中履行副总经理职务与事实不符。三是其非直接责任人员,对其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四是其已被免职,未造成危害后果,应当免于处罚。

针对上述第三项违法行为,华海财险、姜南提出申辩及听证,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一是其对华海康盈产品的销售管理存在疏漏,并非有意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二是销售的华海康盈产品已向监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号,在检查前已主动停售和注销,且未设定专用账户运用华海康盈产品保费收入,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三是认定违法情节严重的事实不清,予以从重处罚的裁量依据不明确。

关于姜南对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申辩意见,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其作为时任公司总经理,对公司领导分工有较大影响,直接参与唐海明任职决策和于晖部分分工文件的审批。二是认定于晖违规任职的时间始于2015年11月,姜南称2015年3月未担任总经理和分管人事部门与其在于晖违规事实中的责任认定无关。综上,对姜南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于晖对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申辩意见,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委托派出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符合相关查处程序规定;对于晖进行电话调查征得其同意,向公司出具了现场检查通知书,并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予以确认;对于证明材料,可以根据检查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调取的相关电子证据均与原件核对无误,经公司认可并加盖公章;现场检查通知书明确检查期限为“暂定90天”,检查时间可根据检查情况适当延长;检查范围为“经营管理情况”,包含违规任命高管等问题。二是于晖在未取得副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的情况下,分管多个核心业务部门或经营单位,并以分管领导身份对相关经营管理事项进行审批,超出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范畴,实际履行了副总经理的职责;其是否享受副总经理的福利待遇不影响对其不具备相应任职资格情况下实际履职行为的认定。三是根据公司的领导分工文件,自2015年11月起,于晖违规履职时间长达20个月,事实清楚,其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综上,对于晖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华海财险、姜南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申辩意见,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从华海康盈产品的设计、理赔及固定收益看,属于投资型产品,但公司不具有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资格,属于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二是投资型保险产品需报送监管部门严格审批,公司未按规定报送审批,而以备案方式规避对审批类产品的严格监管。公司停售和注销华海康盈并未消除影响,不构成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纠正,未设立保险收入专有账户与本案违法事实无直接关系。三是涉案金额巨大,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性质恶劣,姜南作为分管华海康盈产品销售工作的总经理,负有直接责任,应予从重处罚。综上,对华海财险、姜南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是华海财险车险业务虚列费用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华海财险罚款50万元,同时责令停止其营业总部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胡国栋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二是华海财险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高管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一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对华海财险罚款1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赵小鸣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姜南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于晖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唐海明警告并罚款2万元。

三是华海财险违规销售华海康盈投资型产品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九十五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条,对华海财险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姜南警告并罚款10万元,同时撤销其任职资格;对李瑞银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马超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王强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

2019年6月26日

( 编辑:赵金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