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厅函〔2004〕210号
北京保监局:
你局《关于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京保监发〔2004〕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明确规定,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政府单独制定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规定,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同时,中国保监会也没有授权各保监局制定规章,北京保监局自行制定地方性赔偿处理规定于法无据。
二、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抓紧审查《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条例》,近期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投保、赔偿及基金建立的办法都作了详细规定,不久即可正式实施。
为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当前保监局可以积极协调保险公司,加快保险责任限额内的赔付速度,配合政府部门落实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