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厅发〔2005〕82号
各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2005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和《关于开展2005年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5〕42号)精神,促进财产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效地防范化解保险经营风险,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顿规范的重点内容
(一)截止2004年12月末的车险、企财险应收保费情况
1、核实保险机构是否建立完善的应收保费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并得到贯彻执行;
2、核实应收保费增减变动是否与真实保险业务内容相对应,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当期损益,会计记录与报表披露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3、核实应收保费的账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保险合同已过期但应收保费仍挂账,保险中介机构长期拖欠应收保费和账龄超过三个月的应收保费比例过高等问题;
4、核实应收保费的变化是否具备规律性,年初或年末应收保费是否出现异动,是否存在利用应收保费调节不同年份之间利润的问题;
5、核实应收保费的核销是否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是否通过“核销”应收保费违规降低费率或向代理机构发放手续费。
(二)截止2004年12月末的各项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情况
1、核实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
2、核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余额是否真实、充足;
3、核实保险机构是否存在通过调节未决赔案的估损金额调节利润的问题。
(三)2005年1月至2005年6月期间的车险、企财险批单退费情况
1、核实保险机构是否存在通过非正常的批单退费,降低费率,不正当竞争;
2、核实保险机构是否存在通过非正常的批单退费,支付手续费、支付回扣或提取费用等。
(四)2005年1月至2005年6月期间分保和共保情况
1、核实保险机构是否有分保权,是否取得上级公司的分保授权;
2、核实保险机构是否按照上级公司的授权和规定办理分保;
3、核实保险机构是否存在应办理分保但未办理的问题;
4、核实保险机构的共保业务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与同系统的机构进行“共保”的问题。
二、检查对象
各保监局应根据当地财产险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非现场监管指标异动和市场反映,选择2家或更多的保险经营主体进行系统检查。
三、时间安排
根据《关于开展2005年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的时间安排进行。
四、检查方法
检查工作应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合理规划与配置人力。检查时应从原始单据入手,从原始材料中发现线索,切实保证抽查的覆盖面与绝对量,同时注意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扩大检查范围与成果,务求查深、查透、查实。
五、联系人及方式
联系人:丁鹏、黄耿
电话:010-66286221,66286220
传真:010-66288093
邮址:peng_ding@circ.gov.cn,
geng_huang@circ.gov.cn
附件 保监厅发82附件.xls
二○○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