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2002〕11号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保监发[2002]6号),做好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以下简称“监制单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印制问题通知如下: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字体为书宋简体12Pt,“中”距保单左侧底纹25mm,距上底纹边4mm。以红色防伪油墨印制,在紫外线灯下发红色。红色油墨的技术标准见附件一。

2、保单标题下划线由微缩文字组成,微缩文字长度与标题同长,线粗0.3mm,微缩文字高0.22mm。微缩文字应在5倍以上放大镜下清楚可辩。

3、正本满版用浅褐色做线条底纹,同时满版用小汽车和货车图案做浮雕底纹,小汽车与货车间隔出现,中间用公司徽标或大写字母作光栅效果。线纹粗细为0.05mm,间距0.4mm,货车与轿车横向间距14mm,上下间距7mm。公司徽标或大写字母位于保单正中,上下幅度不得超过50mm,大小根据字母多少自行设计。浅褐色油墨技术标准见附件二,小汽车、货车图案视觉图见附件三。

4、保险人签单的正本纸质应使用65克无碳复写纸。

特此通知

附件:1、红色油墨技术标准

2、褐色油墨技术标准

3、小汽车、货车图案视觉图

二OO二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