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2003〕20号

各保监办:

为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管,促进财产保险公司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试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监管指标除特殊说明外,均为每季测算,所用数据应从《财产保险公司分险种监管报表(试行)》(该表中所列数据均为累计数)及我会颁布的其他季度统计表中获取。各保监办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上报《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测算表》及分析报告,分析内容包括保险公司监管指标测算情况及监管指标异常变化的原因等。

二、各保监办可以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各项指标的正常值范围,或以辖区内各公司当期各项指标的平均值,作为评价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各项指标测算结果的参考值。各保监办可以根据测算结果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

三、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如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试行)

2、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测算表

二OO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