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2003〕136号
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办:
《保险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款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这是法律赋予保险监管机构的一项重要监管手段。作为一种行政权力,存款查询权的行使必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注意保护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合法权利。为了规范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监会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和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确有工作需要,可以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二、保监会机关相关业务部门需要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经保监会分管副主席批准;保监会派出机构需要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经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存款查询通知书》进行。《存款查询通知书》的格式由保监会统一制定,使用单位自行编号、存档(格式见附件)。
四、行使查询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查询的保险公司保守商业秘密。
五、存款查询权不得滥用。对违反保密义务和有关工作纪律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保监会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