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办〔2006〕362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根据《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保监发〔2006〕26号),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上级单位要在下级单位建立若干联系点。为使这项工作尽快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保监局要建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联系点,明确联系人;保险公司并应对下属机构建立联系点工作提出要求,作出部署。

二、建立联系点,要结合实际,从工作需要出发;要兼顾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同时也要突出重点;要注重代表性和典型意义。

三、建立联系点的目的是掌握实际情况,加强工作指导,总结典型经验。各保险公司、保监局有关负责同志要深入联系点开展调查研究,认真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要通过政策指导,帮助联系点提高认识,把握方向,理清思路,明确目标。要帮助联系点找准不足,解决突出问题,推进专项治理工作扎实开展。要注意研究总结联系点的工作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意见,使联系点成为专项治理工作的示范点。

四、各单位要及时将建立联系点的有关情况上报保监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中国保监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联系点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