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寿险〔2005〕867号

 

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瑞泰团体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备案的请示》(瑞泰人寿〔2005〕第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比照《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开发的投资连结型团体年金保险产品,以及比照《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开发的万能型团体年金保险产品,可以不适用“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风险保额应大于零”的规定。

二、对于上述两种团体年金保险产品,我会同意按照《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6号)予以备案。《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76号)中关于备案产品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上述两种团体年金保险产品。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