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2005〕98号
各寿险公司,各保监局:
近来,部分寿险公司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赠送保险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人身保险业务的发展。但个别寿险公司以赠送保险为由,变相违规开展业务,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投保人的利益。为规范寿险公司赠送保险的行为,维护人身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寿险公司赠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寿险公司可以以促销或者公益事业为目的,赠送人身保险。其中,向购买保险产品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赠送保险的,所赠送保险的保费不得超过该客户首年保费的5%;向普通消费者赠送保险的,对每人所赠送保险的保费不得超过100元;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赠送保险不受此金额限制。
二、寿险公司赠送的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寿险公司赠送保险,必须取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其投保的授权,并出具正式保单。保单上应包含被保险人姓名、地址、受益人等基本信息,投保人、被保险人应签名。
四、寿险公司对于所赠送保险对应的保费,应当在贷方确认“保费收入”,在借方确认“营业费用”,并按照有关精算要求计提各项责任准备金。
五、对于所赠送的保险产品,寿险公司应当视同正常销售的保险产品进行管理,做好客户服务、保全和理赔工作。
六、各寿险公司的总公司应当加强对赠送保险行为的管控。赠送保险活动必须得到省级分公司批准,并及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赠送保险的有关情况。严禁以赠送保险为由,变相开展违法违规业务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七、各保监局应加强对辖区内寿险公司赠送保险活动的关注和管理,严厉打击以赠送保险为名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