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办发[2018]4号

为进一步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经研究,我会决定开展商业车险自主定价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车险自主定价改革试点地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陕西省、青海省。试点期为一年。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拟订试点地区商业车险费率时,可在确保所使用的基础数据、精算方法、精算假设和精算模型符合通用精算原理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且商业车险费率厘定结果合理、公平、充足的条件下,自行确定自主系数调整范围。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商业车险产品申请材料,经批准后使用。

四、试点期间,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加强内部管控,提升服务水平,促进车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不得开展不正当竞争,扰乱车险市场正常秩序。

五、试点期间,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创新市场监管工具,切实守住风险底线,确保车险市场规范平稳运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