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复〔2003〕4号

 

广东衡量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增加外汇账户的申请》(衡字[2002]00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保险公估机构可在业务经营范围内从事外汇保险公估业务。

二、保险公估机构外汇收支、设立外汇账户等事宜,应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OO三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