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法规〔2005〕318号

福建保监局:

你局《关于对违规受处罚保险公司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有关问题的请示》(闽保监发〔2005〕4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三条,营销服务部属于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鉴于营销服务部的特殊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同时规定,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的设立和管理,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与《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中关于设立营销服务部的条件规定中并没有保险公司2年内无受处罚记录的要求。因此,在审查保险公司设立营销服务部的申请时,如果其他条件均符合规定,可以不必考虑其2年内是否受过行政处罚。同时应当注意,批设的营销服务部的业务范围和管理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