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改〔2010〕169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报送《公司治理报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87条和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

二、公司治理报告应同时以书面和电子形式报送中国保监会,电子形式应同时以WORD和PDF格式报送至cg@circ.gov.cn邮箱。

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董事会的外资保险公司,应当遵循《指引》和本《通知》的要求报送公司治理报告。 

附件:公司治理报告范本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