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厅函〔2005〕140号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请求解释〈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车上责任险条款”第二条第四项的函》(〔2005〕汕中法民一终字第10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的通知》(保监发[2000]102号),对“车上责任险条款”第二条第四项的解释是:“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造成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由于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本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亦不负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