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函〔2001〕172号

沈阳保监办:

你办《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系养老金体系的第二支柱,国务院对社会保障体系进行改革,目的就是减轻社会保障中基本养老的负担。国发[1999]14号文《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已明确该类业务“属商业保险,要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国发[2000]42号文,也指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地方政府部门一家承办是不能称之为市场化运营的。

2、政府部门继续参与该类业务将使国家继续承担不必要的负担,也不符合国家改革养老保险问题上持有的变国家承担无限责任为有限责任的改革宗旨。目前在辽宁试点过程中的企业年金做法偏离了改革的精神,是不妥的。

3、对于辽宁省社会保障体系改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我们将根据国发14号文和国发42号文的精神,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汇报,同时也希望你办继续对此事保持高度关注,积极配合我会在这方面的工作。

 

  

二OO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