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适用范围的复函 2017-05-05 分类:保险资讯 阅读: 保监厅函〔2017〕97号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适用范围界定的请示》(中银保险报〔2017〕3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一条仅适用于对直接保险业务办理再保险分出的情形。 二、《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财产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