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咸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咸银保监罚决字〔2019〕25号)显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咸阳支公司”)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变更营业场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咸阳监管分局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对其罚款3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华夏人寿咸阳支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14日,徐达为负责人。

《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