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近日下发《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对一年期以内的短期健康险产品的设计、续保、停售、理赔等方面进行规范,明确不得虚高保额、不得“保证续保”、不得随意停售、不得无理拒赔等。

“承诺续保”“自动续保”禁用

40岁的沈阳市民张女士告诉记者,前年她投保了一款“百万医疗”的产品,去年5月,她做手术花了近2万元,医保报销之后,自费花了5648元。按条款保险公司给她报销了其中的一半费用2824元。

今年,她想再次购买这款产品时,却发现产品停售了,保险员向她推荐了一款相似的产品。由于她有了上次生病的记录,所以被保险公司拒保了。

在银保监会下发的《通知》中,针对类似张女士这样市民经常遇到短期健康保险进行了规范。其中,明确短期健康保险是指向个人销售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规范保险公司开发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进行清晰、明确、无歧义的表述;不得在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条款、宣传材料中使用“连续投保”“自动续保”“承诺续保”“终身限额”等易与长期健康保险混淆的词句。

停售需提前15天披露信息

针对保险公司随意停售短期健康保险的行为,《通知》中明确,不得随意停售在售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

如果保险公司停售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将停售的具体原因、具体时间,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信息通过公司官网、销售渠道等告知保险消费者,并为已购买产品的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期间内继续提供保障服务,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提供必要且合理的转保服务。

同时,保险公司主动停售保险产品的,应当至少在产品停售前15日披露相关信息。保险公司因产品设计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被监管机构责令叫停的,应当于监管叫停之日起3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另外,将短期健康险开发设计成主险产品的,不得强制要求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主险产品的同时,必须购买该公司其他产品。

“非保证续保”需写入条款

买到一款心仪的保险产品,市民最关心如何续保,但是“续保”可是大有学问。昨天记者采访保险公司相关人士时,对方解释,保证续保条款是指在前一保险期满后,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约定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但是对于非保证续保的产品,保险公司可能会出现停售、调整费率或推出替代的新产品等情况,投保人将会面临不能续保的风险。

针对短期健康保险,《通知》规范,保险公司开发的短期健康险产品中包含续保责任的,应当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表述为“非保证续保”条款。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交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所以,今后购买短期健康保险,一定要明确,这是一款非保证续保的产品,随时会因自身等因素不能续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