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康惠保尊享版预计6月中旬上线,升级保证保障责任,保费更低,极具市场竞争力。

重大疾病保险市场又添一款大杀器,利好保险代理人和投保人。

百年康惠保尊享版保障详情

主要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 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 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若重大疾病非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则本合同效力终止;若重大 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则您无须继续交纳恶性肿瘤确诊日后保险费, 我们仅继续为您承担本合同“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现金价 值降为零,本合同中其他责任效力均终止。
第二次恶性肿瘤 保险金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被保 险人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 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形:
(1) 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 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 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
中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 中症疾病(20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 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 责任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 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 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 轻症疾病(35 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 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 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 30%, 35%,40%,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 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 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或轻症 疾病豁免保险费给付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该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确诊 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 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向 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可选保险责任

男性特定疾病若被保险人为男性,则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经认可 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男性特定疾病,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 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女性特定疾病若被保险人为女性,则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 18 周岁以后(含当日)经认可 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我们除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的 3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 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少儿特定疾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 18 周岁以前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 种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 同的基本保额的 3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百年康惠保尊享版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约定的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 艾滋病除外);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约定的疾病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百年康惠保尊享版宽限期

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以后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交日起60 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 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当期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 零时起效力中止。

百年康惠保尊享版投保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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