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人寿温州违法遭罚 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温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温银保监罚决字〔2020〕10号、13号),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寿险温州中支”)存在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等违法违规行为。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32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

林瑜对太保寿险温州中支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的行为负主要责任,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对其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4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据银保监会2018年10月17日发布的浙江保监局关于林瑜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经审查,林瑜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