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对财险公司产品将实施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

自3月1日起,财险公司在销售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及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时可采用备案方式。2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了财险产品审批备案范围的同时,还明确实施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明晰了未来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产品监管的主要职责,前者向“谋方向、定制度、管重点”转变,后者向具体执行制度规定和属地监管转变。分析人士指出,此举释放出银保监会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信号,降低了保险机构推出新产品的成本,也降低了监管成本,提高了监管效率,有利于激发产品创新的市场活力。

调整审批备案范围

强化退出机制

原保监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均需报银保监会审批。

不过,在实际运营中,这一管理方式存在标准化产品重复审批、效率不高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通知》对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审批备案范围进行调整,将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同时,银保监会将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的原则,对备案产品持续强化监管。

对此,有财险公司负责人表示,此举能进一步提高产品监管效率、强化产品监管有效性。

近年来,保险业产品不断创新,许多个性化、定制化、多层次产品相继问世。不过,也存在少数公司保险产品重数量轻质量、重开发轻管理,标准不健全、管控不到位等问题。市场上相继涌现出“雾霾险”“摇号险”“世界杯遗憾险”等保险产品,噱头十足、夺人眼球,也引发了不少争议。

《通知》再次明确,要强化产品退出机制。对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保险原理、违背公序良俗、噱头炒作、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等问题的产品,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产品。

明晰监管职责

产品分类属地监管起航

产品备案由谁监管?《通知》规定,对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将实施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

具体来看,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两类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而其他产品均由相关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不过,银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和产品监管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由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的产品范围。

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王向楠分析,商业车险的综合性改革正在推进中,需要循序渐进,地区差异处理不好的话容易造成监管套利;财政补贴农险由于政策性强而商业性弱,目前需要更高级别的监管部门把关。

“财产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承保的各类风险与地区因素的相关性很高,而中国自然、经济和社会状况的地区差异很大,因此,加强属地监管更能做到‘因地制宜’。”王向楠补充道。

此外,《通知》还明确,银保监会负责研究制定产品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国性的产品非现场检查,以及两类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银保监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产品监管规定,以及两类产品以外其他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

具体来看,银保监局要落实好产品属地监管职责,跟踪监测公司产品情况,对问题产品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将个人类产品和风险较高产品作为重点领域实施重点监管,维护好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潜在风险;组织实施好辖内公司产品非现场检查,配合做好全国性产品非现场检查;做好与产品相关的信息公开、信访投诉等工作等。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银保监会产品监管职责主要向“谋方向、定制度、管重点”转变,银保监局产品监管职责向具体执行制度规定和属地监管转变。此举能充分发挥各银保监局贴近一线、熟悉市场的优势,形成上下联动监管合力。

王向楠也表示,属地监管能促进科学监管,推动保险机构开发更符合地区特点的条款费率,丰富保险产品供给,进一步改善所谓“一张保单卖全国”的状况;调整中央和地方监管资源的分工,降低保险机构推出新产品的成本,也降低了监管成本。

明确备案流程

规范产品报备

除了完善产品监管机制外,银保监会还规范产品备案流程。

《通知》明确,财险公司总公司为产品备案申报主体。除两类产品以外,使用范围超出单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产品,由财险公司总公司向总公司营业场所所在地银保监局备案;仅在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使用的产品,由财险公司总公司向产品使用地银保监局备案。

对于产品报送方式,《通知》指出,所有备案产品均以电子化方式报送材料,并在经营使用后按规定报送备案。其中,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产品(含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地方财政保费补贴型、非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以及涉农保险产品)通过银保监会“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和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其他产品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平台”报送。

那么,产品备案过程中需要报送哪些材料?《通知》显示,财产保险公司报送产品备案材料一般应当包括:报备文件、备案表、保险条款费率文本、精算报告、可行性报告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过,包括机动车商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型的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以及融资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在产品备案过程中,除了上述材料外还需要提供其他材料。如机动车商业保险需提供条款费率说明、新开业地区批筹或开业文件;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产品,还应至少提供可真实反映地方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意见的相关材料(如政府出具的开办方案等);融资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提供公司产品管理委员会审议情况、风控措施等材料。

银保监会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切实承担起产品管理主体责任;严格产品法律审查、精算审查、合规审查,对直接面向个人销售的产品,还应进行消费者保护审查;规范产品开发使用,强化产品管理管控,做好产品清理修订,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