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康惠保旗舰版投保须知

一、投保须知

1、购买区域 您购买的保险产品由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该公司在大连、湖 北、河北、辽宁、北京、河南、黑龙江、安徽、山东、江苏、四川、福建、陕 西、内蒙古、吉林、江西、山西、浙江、广东和重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本产 品在本公司设有分公司的区域销售。

2、保单形式 百年人寿通过保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合同订立均采取电子保单 形式,您在投保成功后 24 小时内,电子保单会发送到您填写的投保人邮箱中, 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您需要纸质保单或发票,请拨打客 服热线:(0411)95542 申请。

3、如实告知 1)投保人应就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并就各项内容如实填写,否则保险公司有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承担保险责任。 2)投保时,本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保险金额及指定的受益人向被保险人 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本人知道仅可为本人及子女投保,否则出险 后无法顺利获得理赔。 3)请您认真阅读保险条款、投保提示书,特别就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 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进行详细了解,确认接受条款的全部内容并了解保单 利益的不确定性。

4、支付方式 1)本产品缴费为多年交费方式,一年后的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将从约定账户按 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划转。 2) 理赔款将会在百年人寿审核通过后打入您提供的指定银行卡账户。

5、犹豫期 本产品自电子保险合同发出之日起 15 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果您认为本产 品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以提出解除保险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 此时不会有损失。如果超过犹豫期退保,百年人寿将退还您现金价值,此时有 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

6、服务 1)为保证您的合法权益,您可拨打百年人寿全国统一客服专线(0411)95542 查 询保单信息或验证保单;关注百年人寿微信公众号百年人寿一保通进行保单验 真及自助保全操作。无法自助申请的保全项目,请至百年人寿开设的各分支机 构柜面办理。 2)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百年人寿会在保单生效后进行在线或电话回访。 百年人寿全国统一客服回访显示号码为:95542。 3) 有关保单的任何查询、投诉、咨询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的 办理流程及保险赔款、退保金、保险金的支付方式,您可以通过我们的客服 热线(0411)95542 进行咨询。

7、信息安全 目前我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均已采用加密传输协议(https)或证书方式进行 信息加密传输,通过技术和管理手段,对涉及投保人的信息安全加以保障,保 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8、偿付能力告知及风险综合评级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 2 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 101%, 2018 年第 1 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结果为 B 类,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 监管要求。

二、产品须知

1、 条款 本产品适用条款为《百年康惠保(旗舰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报备文件编号 为百保发[2018]319 号。

2、 投保年龄及保额规则 本产品承保年龄为 28 天-55 周岁,从事 1-6 类职业,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人 士。被保险人出生满 28 天-40 周岁累计重疾风险保额不超过 50 万(未成年人 累计身故保额以监管机关规定的最高保额为准),年满 41-50 周岁累计重疾风险 保额不超过 30 万,51-55 周岁累计重疾风险保额不超过 10 万。

3、 等待期 本产品合同生效日或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为等待 期。为确保您的权益,请认真阅读条款中关于等待期的内容。

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机动车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机动车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 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 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 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 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 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 污染;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 约定的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 病除外); (7)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本合同约定的严重 肌营养不良症、肾髓质囊性病、艾森门格综合症、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 病)、成骨不全症第三型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以外其他保险事故 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本 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