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定义

关于保险,人们对它从不同的角度做了许多不同的解释。有的从组织和产品方面解释,有的从行为和制度方面定义。王效文和孔涤庵指出,保险即联合共抱同种危险之人而分担其间所生损失之经济组织。

我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保险是一种以经济保障为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它通过对不确定事件发生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实现保险购买者风险转移和理财计划的目标。

至于从产品角度认识保险,则是将保险看作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供给的保险服务。

我们认为,组织和产品都只是保险的某种表现形式,而不是其本质,我国《保险法》对保险的解释不是严格的定义,从制度层面上定义保险是可取的。我们讨论的保险主要是商业保险,我们对保险的定义是:

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移和损失补偿制度。

这一制度通过专门机构以合同形式向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组织和个人收取一定费用,建立基金,对少数成员因发生约定风险事故导致损失时,实行经济补偿。

定义中的“专门机构”是指经营保险业务的各类保险机构(保险人),最常见的是各种保险公司,保险机构依据合同收取的费用就是保险费,交费的组织和个人就是投保人。

保险有以下几大要点

第一,以合同的形式约定风险事故或风险事件约定保险费保障程度保险责任等。所以,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合同关系,根据保险合同规定,投保人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出现所导致的损失负责经济补偿或给付。意即借助于保险合同关系,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风险转移到保险人那里。

第二,集合多数组织和个人,向他们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保险基金是保险人依据合同实行损失补偿的资金基础。

第三,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应有科学的数理基础,即要运用现代数理方法进行风险的评估、测算,制定公平合理的保险费率。

第四,保险制度运行的微观结果是风险的转移和少数被保险人的损失由多数被保险人共同分担,客观上起到了保障经济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的宏观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