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镇江中支2宗违法罚80万 支公司原老总遭罚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镇银保监罚决字〔2019〕15号)显示,经查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镇江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聘用被监管部门不予许可的人员张某某作为人保寿险扬中市支公司实际负责人。

二、虚假记载保险销售人员信息。经随机抽查,人保寿险镇江中心支公司2017年11月-2018年6月部分保单销售人员信息记载不真实。

上述聘用被监管部门不予许可的人员张某某作为人保寿险扬中市支公司实际负责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现对人保寿险镇江中心支公司处以人民币50万元罚款。

上述虚假记载保险销售人员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现对人保寿险镇江中心支公司处以人民币30万元罚款。

综上,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对人保寿险镇江中心支公司处以人民币80万元罚款。

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镇银保监罚决字〔2019〕16号)显示,经查明,当事人徐立(人保寿险镇江中心支公司原总经理)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人保寿险镇江中心支公司聘用被监管部门不予许可的人员张某某作为人保寿险扬中市支公司实际负责人。

二、虚假记载保险销售人员信息。经随机抽查,人保寿险镇江中心支公司2017年11月-2018年6月部分保单销售人员信息记载不真实。

上述聘用被监管部门不予许可的人员张某某作为人保寿险扬中市支公司实际负责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徐立于2017年4月-2018年4月任人保寿险镇江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业务和管理,应对上述行为承担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徐立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

上述虚假记载保险销售人员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徐立于2017年4月-2018年4月任人保寿险镇江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业务和管理,应对上述行为承担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徐立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4万元罚款。

综上,对徐立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14万元罚款。

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镇银保监罚决字〔2019〕17号)显示,经查明,当事人左在光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虚假记载保险销售人员信息。经随机抽查,人保寿险镇江中心支公司2017年11月-2018年6月部分保单销售人员信息记载不真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左在光作为人保寿险镇江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个人渠道业务和合规,应对上述行为承担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左在光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4万元罚款。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寿险”)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简称“中国人保”)为主发起设立的全国性寿险公司。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88亿元。主要经营人寿险、健康险、意外险、人身再保险和投资业务。中国人保为第一大股东,持股7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银保监罚决字〔2019〕15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地址:镇江市天桥路5号时代华府9幢第11层、第12层1201、1202、1203、1204、1212、1213室

主要负责人:董卫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聘用被监管部门不予许可的人员张某某作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公司实际负责人、虚假记载保险销售人员信息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该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聘用被监管部门不予许可的人员张某某作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公司实际负责人。

二、虚假记载保险销售人员信息。经随机抽查,该公司2017年11月-2018年6月部分保单销售人员信息记载不真实。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该公司报告、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聘用被监管部门不予许可的人员张某某作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公司实际负责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现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处以人民币50万元罚款。

上述虚假记载保险销售人员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现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处以人民币30万元罚款。

综上,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处以人民币8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

2019年12月30日

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银保监罚决字〔2019〕16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徐立

职务: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原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徐立参与的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聘用被监管部门不予许可的人员张某某作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公司实际负责人、虚假记载保险销售人员信息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徐立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该公司聘用被监管部门不予许可的人员张某某作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公司实际负责人。

二、虚假记载保险销售人员信息。经随机抽查,该公司2017年11月-2018年6月部分保单销售人员信息记载不真实。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该公司报告、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聘用被监管部门不予许可的人员张某某作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公司实际负责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徐立于2017年4月-2018年4月任该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该公司业务和管理,应对上述行为承担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徐立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

上述虚假记载保险销售人员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徐立于2017年4月-2018年4月任该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该公司业务和管理,应对上述行为承担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徐立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4万元罚款。

综上,对徐立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14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

2019年12月30日

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银保监罚决字〔2019〕17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左在光

职务: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左在光参与的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虚假记载保险销售人员信息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左在光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虚假记载保险销售人员信息。经随机抽查,该公司2017年11月-2018年6月部分保单销售人员信息记载不真实。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该公司报告、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左在光作为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个人渠道业务和合规,应对上述行为承担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左在光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4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