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保险法司法解释(四) 着重解决财产保险合同法律适用问题

为着重解决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民二庭庭长贺小荣,民二庭副庭长关丽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发布会。

据介绍,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案件逐年增多。2013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82564件,2017年达127611件,呈连续增长态势。此外,大量侵权纠纷案件中也涉及保险合同纠纷,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多数涉及保险合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自2009年起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系列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分别于2009年10月、2013年6月、2015年11月三次出台司法解释。

记者从发布会了解到,《解释》共21个条文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保险标的转让的相关问题。对保险标的已交付未登记时的权利行使主体予以明确;规定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生效的,不予支持;明确被保险人死亡,继承保险标的的当事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保险标的转让空档期的保险责任承担问题。二是明确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列举与危险增加相关的常见因素,为法官提供裁判指引;规定增加的危险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解决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但保险人往往以施救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予以抗辩的问题,规定保险人以该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三是明确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问题。规定保险人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或者违约等享有的赔偿请求权;明确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保险人可以对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四是明确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对“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形作出规定;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作出回应;明确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问题。

据悉,《解释》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坚持平衡保护,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注重寻找与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平衡点。尊重保险司法规律,尊重保险的特点和特性,恪守保险的一般原理。坚持立足保险业发展现状,预留未来创新空间,对一些正在探索、尚不成熟的做法未作出统一的裁量标准,留待实践进一步检验,为市场创新留出空间,推动我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解释》将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记者 孙航)